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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为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融资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以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

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废止。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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