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定《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在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鉴于监事李雯琪、胡宇洁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为关联监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持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