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大基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概要

(一)工作情况

1、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本身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时,全面考虑了上市公司母公司本身及下属子公司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2、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3、具体内容概要

在内部环境方面,公司评价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相关情况;在控制活动方面,公司评价了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等相关情况;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公司评价了信息传递、信息系统、信息披露等相关情况;并在风险评估和内部监督方面进行了评价。

4、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经评价,根据上述关于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管理监督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于2019年4月2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指出公司在2017年存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也存在不足等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整改报告》,并将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报送深圳证监局。《决定书》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主要发生在2017年,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意见

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通过获取资料、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核查,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在公司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路明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