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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龚国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龚国伟作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高科”)的独立董事,自被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与监督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9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9年度本人共计参加公司董事会25次,均为本人亲自出席。2019年度列席了公司四次股东大会,分别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会前能够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能够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各项议案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均无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项议案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针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毕成业先生、杨睿先生的履历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

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毕成业先生、杨睿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毕成业先生、杨睿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关于修订〈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股份事项做出的修订,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回购股份事项。

(三)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为交易各方协商暂评估确定,具体估值将根据未来具体实施阶段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审计机构的评估审计结果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为交易各方协商暂评估确定,具体估值将根据未来具体实施阶段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审计机构的评估审计结果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针对2018年度年报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会计政策变更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 年 1 月至 12 月)发生,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敦煌市支行不超过8亿元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担保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申请授信3,000万元,公司为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三年,此担保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

2、关于2018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完成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期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3、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的

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之独立意见

2.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调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2.3 经核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即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又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的决策程序完备,分红方案合法合规,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实施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5、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查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的独立意见

经查核,我们认为: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拓能源”)在 20,000 万元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西拓能源目前经营稳定,无不良贷款记录。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可以切实做到有效监督和管控,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实施该议案。

7、关于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此次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期限为十二个月(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 4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1—6月,公司与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查验,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及发展需要,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名称及证券简称,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库存股,后续根据公司发展分批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上海鹰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上海鹰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次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三、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自任职首航高科独立董事以来,本人通过现场会议期间、到公司参加培训期间以及公司邀请的期间,对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现场办公,听取公司管理层讲述公司发展历程,业务分部。我认为公司在新领域的布局和拓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尤其是在太阳能光热发电领域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收获。

经现场办公本人详细了解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新业务布局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被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后,根据董事会的工作安排,本人还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召集人。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能以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性。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担保、对外投资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等形式进行现场调查,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2、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主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3、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关于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下一个会计年度中将进一步坚持谨慎、忠实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其他董事和公司监事、经营层保持密切沟通,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起到应有的作用。

以上是我作为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最后,衷心感谢公司及董事会在2019年度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国伟2020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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