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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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