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要求,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签名页。)
监事签名:
曹 晖 陶兴荣
张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