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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08-18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仁德路79号虹杨宾馆2楼会议厅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2915657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72.8474%,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雨忠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大会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同意曹祖民先生、张启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孙明珊先生和颛孙正宗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殷华东先生、翁庆安先生和蒋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为独立董事。目前暂时空缺的一名非独立董事,待董事候选人选定后,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简历详见2004年7月13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曹祖民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2、同意孙明珊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3、同意颛孙正宗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4、同意张启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5、选举殷华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6、选举翁庆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7、选举蒋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大会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同意殷华东和翁庆安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选举徐国栋先生、许大雄先生和祁和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增补王明山先生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目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十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五名为职工监事。(监事简历详见2004年7月13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殷华东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2、同意翁庆安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3、选举徐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4、选举许大雄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5、选举祁和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数29155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三、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毛光年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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