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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两次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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