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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公司提交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活动所必需,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使董事、监事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相关审计从业资质,并结合其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情况,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为本次业绩考核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在体现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梅运河、肖忠实、石振东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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