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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能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31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原规定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条 ……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第三十条 ……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三条 ……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十六)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八)为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十九)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重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
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及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若有必要,召集人应履行相应报告或备案义务。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具体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等事项; ……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由根据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本条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自行决定,但需要在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董事的,其辞职还应符合本章程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报告未披露的,其辞职并未生效,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报告披露后辞职方能正式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二)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监
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分配现金红利或配送股票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原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分配。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分配现金红利或配送股票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原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分配。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除第八章外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开始生效。删除本条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现拟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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