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经审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法定资格,能够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审计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
公司本次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乃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而作出,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