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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天健〔2020〕3309号”专项审计说明。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及关联方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利润水平、未来发展潜力及股本规模,方案制订注重股东回报,也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开展资本运作,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的战略合作伙伴的经验和资源,以及借助并购基金平台,整合各方面的优质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推动公司价值创造,实现公司的产业链整合和产业扩张,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本次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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