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改说明 | 旧原文 | 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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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办事机构” |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可征求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事机构可征求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转交董事长。…… |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董事会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转交董事长。…… |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或会议专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行长、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事机构或会议专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行长、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改说明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第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 第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采用书面表决时,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采用书面表决时,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第二十六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办事机构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
增加党委前置程序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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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 | 旧原文 | 拟修改 |
明确有表决权董事指已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 |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本条及第十三条所述“董事”、“全体董事”指已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