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
暨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及确认意见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届十三次监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张松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一)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及确认意见
作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根据《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二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公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以上议案中第二项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