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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

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事项合理、定价公允、履行的程序完备,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积极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可能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确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编号:2020-042为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关于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报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更正2017年年度定期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合理反映出公司经营状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0-042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报出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报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更正2018年年度定期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合理反映出公司经营状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报出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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