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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修订,经10届18次监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2019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范围第四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监事候选人;

(三)与监事会有关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四)监事会要求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五)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一)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及定期报告;

(二)除前条(三)以外的需对外披露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三)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社会职责履行等情况报告;

(四)公司解聘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八)公司贷款、对内担保;

(九)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十)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二)公司回购股份;

(十三)公司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出售及收购资产等交易;

(十四)公司签订或者修改、解除、终止重大合同、协议、意向书;

(十五)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报废资产;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十七)公司租入、租出资产;

(十八)公司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十九)公司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二十)公司债权、债务重组;

(二十一)公司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二十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会计数据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变更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金;

(二十七)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八)公司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九)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裁决;

(三十)公司决定解散、合并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一)需要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方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内共召开2次。定期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半年度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提议召开。

第七条 年度会议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或监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时间召开;半年度会议应当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日内或监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时间召开。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通过公司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司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如因公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二)委托人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意向;

(四)受托人只能在受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五)委托人受托人签名、委托日期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五条 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者其他方式发给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内容的变更和会议因故取消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会议因故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天通知到与会人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原则和多数通过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个表决权,会议决议以过半数以上监事赞成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或仍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监事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记票员、监票员统计表决结果,记票员、监票员在统计表上签名,交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记录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第二十五条会议决议作出后应当以公告的形式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程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金融投资报和上交所网站披露。第二十六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代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决议上代其他监事签名。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代为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以下”、“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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