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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华业: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3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编号:临2018-11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渝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被告一: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恒韵”)

被告二: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被告三: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溢成”)

被告四: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告五:李仕林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工商银行与被告重庆新恒韵、重庆恒韵、重庆溢成、重庆捷尔、李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渝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

372499913.92元;

2、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商银行借款利息306680.36

元;

3、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商银行从 2018年10月21

日起的逾期罚息、复利(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的逾期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3725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计算。2018年12月25日起的逾期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372499913.92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1日起的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306680.36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 3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从2019年起每年从11月18日起算,按照当年1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下一年11月17日,直至付清时止);

4、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商银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

生的律师费10万元;

5、工商银行对重庆新恒韵提供质押的重庆恒韵33.24%股权(28626万股)【《股

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渝高)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14906号、(渝高)

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15864号】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重庆溢成、李仕林对重庆新恒韵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向工

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工商银行对重庆溢成提供质押的重庆恒韵6.82%股权(5874万股)【《股

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渝高)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13749号】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工商银行对重庆恒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收账

款560033545.52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编号03088038000373068736】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重庆恒韵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在第五项质押物变现款清偿

后重庆新恒韵其他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工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重庆捷尔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在第五项质押物变现款清偿后重庆新恒韵其他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工商银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11、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881.16元,由工商银行负担2881.16元,由重庆新恒韵、重庆恒韵、重庆溢成、重庆捷尔、李仕林共同负担953000元;由重庆新恒韵、重庆恒韵、重庆溢成、李仕林共同负担95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新恒韵、

重庆恒韵、重庆溢成、重庆捷尔、李仕林共同负担。

(2018)

渝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37250万元;

2、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商银行借款利息306453. 43

元;

3、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商银行2018年10月21日

起的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复利分别以欠付借款本金37250万元、欠付借款利息306453.43元为基数; 均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9日;均从2020年起每年从1月10日起算,按照当年1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至下一年1月9日,直至付清时止);

4、重庆新恒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商银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

生的律师费10万元;

5、工商银行对重庆新恒韵提供质押的重庆恒韵28626万股股权【《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通知书》(渝高)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0403号、(渝高)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1302 号、(渝高)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2681号】协

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重庆溢成、李仕林对重庆新恒韵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向工

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工商银行对重庆恒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收账

款350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 始登记编号03260671000393208748]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 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工商银行对重庆溢成提供质押的重庆恒韵28864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

立登记通知书》(渝高)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2181号】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重庆恒韵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在第五项质押物变现款清偿

后重庆新恒韵其他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工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重庆捷尔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在第五项质押物变现款清偿后重庆新恒韵其他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工商银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11、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881.84元,由工商银行负担2881.84元,由重庆新恒韵、重庆恒韵、重庆溢成、重庆捷尔、李仕林共同负担953000元;由重庆新恒韵、重庆恒韵、重庆溢成、李仕林共同负担95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新恒韵、

重庆恒韵、重庆溢成、重庆捷尔、李仕林共同负担。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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