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
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3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31),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最高法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 诉 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一审被告: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韵恒”)
一审被告: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威豪”)
一审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一审被告:王海红
一审被告:程光明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上诉人重庆捷尔因与被上诉人工商银行及一审被告重庆韵恒、重庆威豪、重庆恒韵、王海红、程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七项;
2.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八项、第九项;
3.重庆捷尔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判定的债务在第六项质押物变现款清
偿后重庆韵恒其他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工商银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4450元,由工商银行负担14450元,由重庆韵恒、重庆威豪、重庆恒韵、王海红共同负担925000元,由重庆韵恒、重庆威豪、重庆恒韵、王海红、重庆捷尔共同负担9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韵恒、重庆威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450元,由工商银行负担932225元,重庆捷尔负担932225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