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制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上述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实施。
(三)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