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的相关资料,在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