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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富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现将履职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

王彦超:男,197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河北卓达房地产集团项目部经理,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

黄生:男,197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大学项目官员、新加坡管理大学李光前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

伍爱群:男,1969年10月出生,工商管理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中国科学院有机合成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上海航天有机材

料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评审专家,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及华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9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其中1次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1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6次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2019年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王彦超88200
黄生88400
伍爱群87510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年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姓名出席次数
王彦超1
黄生1
伍爱群2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王彦超先生担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独立董事黄生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伍爱群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0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我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委员会工作制度,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作用。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情况

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我们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各项议案并提出合理建议。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共发表10次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作用。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19年度,我们通过现场交流、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及时获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前,及时、准确地为我们传递会议文件材料,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我们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并在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披露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我们对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印刷有限公司及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及《关于与常熟三爱富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与中国印刷有限公司及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能满足公司日常办公需要,配合公司今后的扩张发展,为公司员工提供宽敞舒适、交通便捷、配套齐备的办公环境,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符合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关联董事陈彦女士、王志学先生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与常熟三爱富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

公司本次出售所持有的常熟四氟分厂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有助于改善公司现有业务布局,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业务布局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徐忠伟先生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标的定价参考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常熟四氟分厂拟出售资产事宜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8]525号)确定并高于估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及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我们进行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此外,公司董事会委托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各项内容。

2.《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及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2019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陈彦女士、徐忠伟先生、王志学先生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4.《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流动资金投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

7.《关于董事、高管2018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考核和发放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据董事、高管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制定董事、高管2019年度薪酬计划。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该薪酬计划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彦女士、王志学先生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姚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姚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姚勇先生符合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任职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聘任姚勇先生为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0.《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夏英元先生的提名、表决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夏英元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非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夏英元先生为副总经理及补选夏英元先生为公司董事事项,并同意将补选公司董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时,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除以前期间发生且延续到本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新增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19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选举王志学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我们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选举王志学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王志学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王志学先生能够胜任公司董事长的职责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选举王志学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前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合法经营的要求。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资产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发生减值。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减值测试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允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减值测试的结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

(六)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常熟三爱富振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氟新材料”)3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发展规划所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振氟新材料的权益,公司仍持有振氟新材料65%的股权,仍为振氟新材料的第一大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徐忠伟先生回

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七)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华谊三爱富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华谊三爱富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保持持续盈利能力,促进自身业务升级转型,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聚焦发展文化教育主业,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本次转让拟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挂牌价格不低于评估值,定价公允,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拟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尚不确定,最终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尚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应根据挂牌结果依法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八)2019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拟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新材料”)100%股权及上海华谊三爱富新材料

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销售”,与“常熟新材料”合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我们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为公司后续业务转型、结构调整奠定基础,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已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给予充分提示。我们同意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编制的《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尚未确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最终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及成交结果确定,待交易对方确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体方案,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经过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同时,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采用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前述定价基础和定价原则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经审慎判断后,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7.根据对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的自查,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期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无异常波动情况。

8.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9.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10.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标的公司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

(九)2019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重大资产出售草案,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中京民信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华谊三爱富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9)第394号)和《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9)

第395号)。我们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评估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开、公平、合理。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预计销售金额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司将通过上海联交所公开挂牌方式完成本次交易,挂牌价格将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十)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新材料”)本次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徐忠伟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年,我们密切关注公司业务的整合和发展情况,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基于客观、独立判断行使表

决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0年,我们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建设,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

述职人:

王彦超黄 生伍爱群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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