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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等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即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5.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6.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

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

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

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有

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

法进行处罚:

1.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

瞒不报的;

2.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3. 泄露公司机密的;

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5. 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监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自监事会收到过半数监事书面签署的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监事会决议生效。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十八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书面授权

一名监事主持会议。第十九条 在发生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的第一次

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列

席该次会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

第一次监事会由一名余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主

席。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新

任监事协商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主席。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2.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3.审查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4. 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

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5.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6. 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7. 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例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年度的

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

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有

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

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包括代理监事的签字)。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董

事、经理层人员以及公告。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经理班子给予答复的决议

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

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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