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等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即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5.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6.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
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
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
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有
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
法进行处罚:
1.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
瞒不报的;
2.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3. 泄露公司机密的;
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5. 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监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自监事会收到过半数监事书面签署的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监事会决议生效。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十八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书面授权
一名监事主持会议。第十九条 在发生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的第一次
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列
席该次会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
第一次监事会由一名余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主
席。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新
任监事协商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主席。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2.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3.审查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4. 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
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5.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6. 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7. 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例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年度的
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
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有
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会
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包括代理监事的签字)。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董
事、经理层人员以及公告。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经理班子给予答复的决议
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
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