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会议审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审计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其他第三方的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9,779万元。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0年4月22日,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因201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根据《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就公司2020度拟向山东新合源、泰安鼎鑫、包头常铝、上海朗脉及其控股子公司、常铝销售、欧常(上海)、欧畅国际控股、常铝新能源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向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且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担保是出于该公司的经营所需,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金管理,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六、关于2020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2020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单笔不超过50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产品有保本约定),且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有利于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决定。
七、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八、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该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公司经营战略,集中资源发展公司核心业务,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菊 明 赵 增 耀 顾 维 军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