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总股本416,798,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元(含税),预计分配利润人民币66,687,744.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章程》、《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该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该事务所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其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及业务量大小确定,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255,830.59万元的4.7%,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雷光勇 郭国庆 温健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