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伟先生拟为公司向农业银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景伟 王 迅 吴 锋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