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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办法的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还应遵循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六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

(一)对于非日常性的关联交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结算、清算和支付价款;

(二) 对于日常性的关联交易,逐月结算,每季度清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在每一季度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需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季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由财务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该等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2、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20%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董事会审批,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每季度结束后30 天内,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季度各项关联交易的平均价格以正式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

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如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关联交易,除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外,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交易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以下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额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二)公司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照本办法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签订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当在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照本办法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实际执行中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按照本办法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火灾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或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设计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行为间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关联交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因前述原因免于根据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应经证券交易所豁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

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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