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景嘉微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企业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认真审阅公司内控制度,并查询了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从景嘉微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产品质量、采购业务、销售业务、
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方面。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资金活动、财务报告、销售业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配套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并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控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类型。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认定如下:
(1)定量标准:在执行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时,需要结合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与可容忍误差,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量化评估。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 重大缺陷影响 | 重要缺陷影响 | 一般缺陷影响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1%≤错报<利润总额的5% | 错报<利润总额的1%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0.3%≤错报<资产总额的1% | 错报<资产总额的0.3%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的1% | 经营收入的0.3%≤错报<经营收入的1% | 错报<经营收入的0.3%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1% | 所有者权益的0.3%≤错报<所有者权益的1% |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0.3% |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B.公司更正已发布的财务报告;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导致直接资产损失金额量化指标,同样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类型。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认定如下: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给公司带来的直
接损失金额,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的,为重大缺陷;资产总额的0.3%≤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的,为重要缺陷;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3%的,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C.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D.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控制体系失效;E.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整改;F.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致失误;B.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C.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D.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涉及局部区域;E.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F.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在2019年度不
存在以上内部控制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关于景嘉微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景嘉微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较有效的实施,公司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保荐机构对景嘉微《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黄 央 | 陈 泽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