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390号)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或“公司”)于2016年3月发行完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景嘉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景嘉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当年及以后三个会计年度对景嘉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持续督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景嘉微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黄央、陈泽 |
联系电话 | 021-38676534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1、2017年8月,因原保荐代表人张宁先生工作变动,国泰君安证券委派黄央先生接替张宁先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2、2018年12月,鉴于公司2018年实施了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根据保荐协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仍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黄央先生和陈泽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景嘉微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 | 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法定代表人 | 曾万辉 |
董事会秘书 | 廖凯 |
证券事务代表 | 石焱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 |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1号 |
邮政编码 | 410221 |
互联网网址 | www.jingjiamicro.com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简称 | 景嘉微 |
证券代码 | 300474 |
营业执照 | 914301007853917172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微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景嘉微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景嘉微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景嘉微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景嘉微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景嘉微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景嘉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景嘉微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景嘉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景嘉微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景嘉微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18年9月25日,鉴于国泰君安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黄央、陈泽在保荐景嘉微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现并披露申请人原独立董事
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7号),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在知悉景嘉微申报文件中未能发现并披露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国泰君安证券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决定后,国泰君安证券针对该项目并结合投行项目运作执行质量的状况,对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内控流程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同时对景嘉微事件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总结,国泰君安证券以及国泰君安投行委对投行线相关责任人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合规问责和其他进一步的整改。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保荐机构原指派吴同欣先生、张宁先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17年8月,因原保荐代表人张宁先生工作变动,国泰君安证券委派黄央先生接替张宁先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2018年12月,鉴于公司2018年实施了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根据保荐协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仍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黄央先生和陈泽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景嘉微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景嘉微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景嘉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景嘉微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2016年度至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保荐机构认为,景嘉微此次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发行报告书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景嘉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景嘉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
司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1,649.2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259.56万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景嘉微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 央 陈 泽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