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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表独立意见:2019年度,公司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

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36,152,776.08元。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有利于发挥公司与关联人的协同效应,交易定价政策和

定价依据遵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相关事宜。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十、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余圣发先生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且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此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该事项并将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宜。同意该事项并将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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