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交流,查阅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监督和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财务报告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 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超过55亿元的发生额度的范围内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且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
四、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 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满足各全资子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出于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为公司进行审计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能够独立、客观、公允地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七、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有关激励考核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同意该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九、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凌 鸿 李远鹏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