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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编号:临2020-010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不涉

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2020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十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和十届二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均以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要求,公司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影响如下:

2018年12月31日调整前调整后调整金额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28,545,901.32-28,545,901.32
应收账款28,545,901.3228,545,901.32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11,682,363.43-11,682,363.43
应付账款11,682,363.4311,682,363.43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时间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并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3、根据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要求,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4、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5、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十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十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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