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9年度累计利润亏损,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计提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规避财务风险,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以及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适当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控制投资风险,同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