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了公司子公司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租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情况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拟向国投租赁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0.3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上述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盘活应收账款、优化财务管理。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