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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银川天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银川天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不高于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且不高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经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丰庆西路16号。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250万元。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发新产品,服务全社会。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燃气项目投资(含股权投资);城市燃气输配及供应;燃气管道和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安装及维修;燃气器材和器具销售及维修;燃气应用技术开发和服务。燃气仪表的研发、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并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发起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凯添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1960 56.002 龚晓科 580 16.573 穆云飞 525 15.004 苏州龙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5 3.005 龚晓东 70 2.006 龚晓勇 70 2.00

7 穆晓郎 50 1.438 龚炯遐 15 0.439 张靖 15 0.4310 尹湘 15 0.4311 施伦祥 7.5 0.2112 吴腊荣 7.5 0.2113 赵佳艺 5 0.1414 王永茹 5 0.1415 赵小红 15 0.4316 王冬 15 0.4317 李虎生 15 0.4318 刘云辉 5 0.1419 梅亚莉 5 0.1420 郭丽 5 0.1421 陈晓燕 5 0.1422 焦建宁 5 0.14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25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一)、(二)、(五)等方式新增股份时,公司原有股东对新增股份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并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信息;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割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解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解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口头报告,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股转、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挂牌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股东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挂牌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累

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

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十三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八项】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十三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八项】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十二)、(十三)、(十四)项。已按照本章程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和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前款第(四)项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 任免董事;

(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违反法定人数的要求。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并公告披露前,原董事辞职报告暂不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本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职,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章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 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贷款、投资事项:

1. 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均含本数),

累计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均含本数)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投资等事项;

2.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3.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4. 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5.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街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也可以是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各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其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 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确认关联人名单,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

动;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 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三) 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条】第(四)、

(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第一百〇六条】关于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备的规定、【一百〇七条】关于任职资格自查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候选人风险提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指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他有关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

(二)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三)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应依法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条】第(四)、

(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第一百〇六条】关于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备的规定、【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任职资格自查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候选人风险提示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如因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职工监事就任并公告披露前,原职工监事辞职报告暂不生效,原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本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职工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准时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二) 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至少妥善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期间,同时遵循相关规则编制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现金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等资产的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一)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公司管理层、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 股东大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四)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一百九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必须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可以同时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进行。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回复日为送达日期,或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电话联络后,确认其收到电子邮件,并由公司记录在案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公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审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如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于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 保密和竞业禁止

(一) 任何发起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未经董事会决

议对外公开的任何公司文件、资料、技术、客户资料、市场信息。以上保密义务在股东转让股份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 公司任何发起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参股的公

司相同的业务,或在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或实体中任职。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争议解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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