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9号)核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万恒”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11万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11.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6,887,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818,11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3,068,890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时代万恒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时代万恒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持续督导的期间本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由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华西证券需对公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19年10月28日,时代万恒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华西证券结束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华西证券现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于晨光、刘黎 |
项目联系人 | 于晨光、刘黎 |
联系电话 | 010-51662928 |
发行人名称 |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241 |
注册资本 | 294,302,115元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 |
法定代表人 | 罗卫明 |
实际控制人 |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联系人 | 庄绍英 |
联系电话 | 0411-82357777-75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12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促相关各方采取措施解决纠正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督导发行人依照最新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未有效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完善;
3、督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4、督导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督导发行人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6、督导发行人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7、定期及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因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尹利才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于2019年1月通知时代万恒决定委派马继光先生接替尹利才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时代万恒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因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马继光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通知时代万恒决定委派刘黎先生接替马继光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时代万恒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二)其他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
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关联方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延期履行还款承诺事项,也未就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后续还款进展等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依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