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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每股人民币1元)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够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优化,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待遇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绩效考核制定的,符合《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待遇方案》。

四、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的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已经出席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部分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部分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部分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出席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选聘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安永华明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能力,根据对安永华明的服务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的判断, 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

《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股东权利、银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在满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兼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各项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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