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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景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0-021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景省)

本人作为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 名

独立董事姓 名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 (次)备注
刘景省7700

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本人在报告期内因任期届满,故参加董事会议次数为7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议案共发表12次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本人事前认可。

2、公司第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议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意见

1、2018年度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2、2019年半年度(截止2019年6月30日)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本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合理、完善,经运行检验证明是可行和有效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部控制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系统工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督促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使其对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维护和确保广大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虽然公司2018年度盈利,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故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查,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审计准则,公允发表审计意见。本人认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六)关于聘任程晓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对程晓女士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程晓女士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4 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人认为,程晓女士的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3、本人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程晓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

(七)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孙琼先生、刘金毅先生和黄文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对孙琼先生、刘金毅先生和黄文升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孙琼先生、刘金毅先生和黄文升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4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人认为,孙琼先生、刘金毅先生和黄文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3、本人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孙琼先生、刘金毅先生和黄文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八)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8年度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2019年半年度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控股子公司誉成云创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控股子公司誉成云创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十)关于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刘雨露先生、任林先生、朱磊先生、杨生浩先生、吴登峰先生、钟志祥先生、王玉涛先生、陈尚义先生和王新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4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根据王玉涛先生、陈尚义先生和王新先生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际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本人同意提名刘雨露先生、任林先生、朱磊先生、杨生浩先生、吴登峰先生、钟志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王玉涛先生、陈尚义先生和王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其他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均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19年度完全履行了以下职责: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19年度完全履行了以下职责:

(一)2019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二)本年度通过进行现场调查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深入、详实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等情况,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依据资料。同时不定期通过多种途径查阅有关资料,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

(四)监督、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准确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参加证券监管部门举办的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相关培训。

(六)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在日常工作中,时刻关注公司的稳健运营和重大诉讼事项,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充分发挥自己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建议事项

2019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人期望公司在下一年度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努力做好生产经营,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六、本人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13911972599@163.com

独立董事:刘景省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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