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19年度,公司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0,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19年,公司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0,000万元,其中为重工机械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0,000万元,该担保为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与所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按照担保审批程序对该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22,270万元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的议案》;于6月18日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22,270万元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的议案》。2019年,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17,500万元,公司未与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电”)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余额为17,500万元。该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没有逾期情况。
除上述担保及与全资子公司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担保对象均为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陆大明、郑新业、王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