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公司就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及拟提交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了专题汇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贵鹏),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对“《章程》第191条现金分红比例调整”发表如下意见:
(1)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2)该调整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钢铁行业特点及财务状况,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3)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与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4)公司针对该调整事项,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