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公司就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及拟提交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了专题汇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贵鹏),认真审阅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1、《金融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签订的。
2、《金融服务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同意将该协议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