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公司就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及拟提交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了专题汇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贵鹏),认真审阅了《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O一九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审核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1、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首钢股份及其分、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意首钢股份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3、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