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计财部、董事会秘书室、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在计财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对存贷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六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职责明确,协调合作。公司计财部、董事会秘书室、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
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监控信息,防范风险。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 及时预警,果断处置。计财部、董事会秘书室、审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存款业务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定期报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六)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 公司在定期或不定期从财务公司调出资金时,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资金支付风险;
(十)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 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风险动态,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三) 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
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利:
(一) 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 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 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首钢总公司履行义务;
(五) 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五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