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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相关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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