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对董事长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董事长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审批、签发总经理提交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管理制度、月度业务及财务计划、人员聘任和大额财务支出等文件;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应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负赔偿责任;
(四)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七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服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