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一)、(二)、(十一)、(十三)、(十五)项规定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审批、签发总经理提交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管理制度、月度业务及财务计划、人员聘任和大额财务支出等文件;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如下事项: (一)批准在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内,单项投资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批准在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外,单项投资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年度各项投资总额10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 第五条 董事长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应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负赔偿责任; (四)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 |
······ | 其他义务。 |
注:除以上条款和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号调整,《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