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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任的态度,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2019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累计和当期为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该事项应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进行了研究论证,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本次利润分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9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对经营班子考核评价的议案,公司高管薪酬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方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是为了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综合考虑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八、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禹衡光学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禹衡光学运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保障禹衡光学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会影响禹衡光学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不会影响禹衡光学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实施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禹衡光学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马 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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