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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2019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七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4月17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关于拟订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

7. 《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9.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 《关于制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2019年4月24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三)2019年5月31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1.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3.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4.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6. 《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议案》;

7.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8.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9.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12.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

14. 《关于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影响、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5.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1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2019年8月8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1. 《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五)2019年9月24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1. 《关于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

2.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

4. 《关于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议案》;

5. 《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六)2019年10月22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七)2019年12月9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1.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3. 《关于签署<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三、监事会对2019年度公司运作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各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3、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9年,公司对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和审议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9年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根据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6、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情况。

8、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现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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