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吴千山、单增建 |
项目联系人 | 单增建 |
联系电话 | 010-85156488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中信建投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荐机构,原已委派张庆升先生、吴千山先生为保荐代表人,2018年11月,因张庆升先生工作变动,中信建投委派单增建先生接替张庆升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
成立时间 | 2005年11月21日 |
股票简称 | 辰安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523 |
总股本 | 232,637,638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忠 |
实际控制人 | 清华大学 |
董事会秘书 | 吴鹏 |
联系电话 | 010-5793091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年7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55号文《关于核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8,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404,622.60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00,995,377.40元,考虑发行费用的进项税额2,220,277.4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98,775,1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7月到位,业经原华普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验字【2016】421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已变更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辰安科技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辰安科技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张庆升、吴千山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2018年11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庆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指派保荐代表人单增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辰安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辰安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 说明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中信建投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已委派张庆升先生、吴千山先生为保荐代表人,2018年11月,因张庆升先生工作变动,中信建投委派单增建先生接替张庆升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三)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辰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辰安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吴千山 | 单增建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