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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7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新收入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3)新债务重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4)新财务报表格式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1)新收入准则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入准则》规定执行。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执行。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3)新债务重组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规定执行。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4)新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7日以及2019年9月19日颁布的《收入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

根据《收入准则》,企业应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准则之外;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3、新债务重组准则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即不再要求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进行判断,因此扩大了修订后准则的适用范围;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订后准则不再要求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反映。相应地,修订后准则也不再要求债务人评估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修订后准则新增分组披露的要求,将对债务重组的信息分解程度要求更高,以便为财务报表使用者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更多有用信息。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4、新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修订通知》,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项目:

①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项目;

②“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项目;

③“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利润表项目:

①“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②调整“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列报顺序。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删除“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项目。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增加“专项储备”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修订后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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