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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荣联: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ST荣联 公告编号:2020-020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5日以书面及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4月21日在公司8层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认为: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同步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硬件;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体现在营业执照上的为准。)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硬件;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劳务派遣;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体现在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所收购的股份,可以在本公司发布股份收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所收购的股份,可以在本公司发布股份收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批准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如下情形发生的股份回购: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批准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如下情形发生的股份回购: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本条前述第(十五)款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本条前述第(十五)款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三)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王东辉、闫国荣、张旭光、方勇、杨跃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

上述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王琳、伍利娜、

李南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本次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东辉,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EMBA。1987年毕业于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现为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工程专业并获学士学位,1987年至1990年在电子工业部第六研究所攻读硕士研究生。1990年至1994年任电子工业部第六研究所工程师,1995年至2000年任北京瑞宝泰克计算机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2001年作为创始股东设立北京荣之联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王东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02.61万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吴敏为夫妻关系,属一致行动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闫国荣,男,1973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2005年获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任职于联想科技网络事业部;2000年4月至2015年12月,历任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助理总裁、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总裁;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任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兼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任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海航云集业务总裁。2019年2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闫国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张旭光,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毕业于山东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金融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

1999年任职于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任财务部业务经理;1999年至2005年任职于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05年至2010年历任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西门子亚太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经理;2010年至2016年历任嘉吉亚太食品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嘉吉美国总部审计部高级审计顾问,期间曾兼任嘉吉生物工程(淄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嘉吉亚太区研发中心财务总监;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任职于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任副总裁兼CFO。2019年5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张旭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方勇,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矿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欧国际商学院EMBA。1998年至2003年历任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北京营销中心产品部经理,2003年至2010年历任现代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企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2010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方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8.18万股,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杨跃明,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7月毕业于吉林工学院(现为长春工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并获学士学位,1987年9月至1993年5月在国家信息中心计通部任工程师;1993年6月至1997年5月任赞华(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任工程师;1997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运营、日常事务等。

杨跃明先生持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生物系生化专业学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生物化学博士。2000年至2004年为美国绿阳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创始人;2005年至2015年历任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执行董事;2006年至2014年担任北京百川飞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现任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北京美联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旷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王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伍利娜,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92年7月至1993年8月,任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职员;1996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伍利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李南方,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至1992年就职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工程师,负责COSIX系统开发;1992年至1995年就职于北京晨曦新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市场开发与技术实施;1995年至1997年就职于程通科技集团,任部门经理,负责市场开发与技术实

施;1997年至2000年任北京吉泰平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管理;2000年至2002年任清华紫光比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开发;2002年至2004年任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开发;2004年至2007年任北京根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管理;2008年至2010年任北京新脉远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至2012年任SK CHINA爱思开中国有限公司首席副总裁,负责公共关系与业务开发;2012年至2016年任SK C&C(CHINA) 爱思开希恩希(中国)总裁,负责公司业务管理;2016年至2018年任北京新脉远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负责战略管理;2018年6月至今,历任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荣誉高级合伙人;2019年8月至今,任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大中华区全球技术服务业务总监,负责业务开发。2019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南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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